《同業拆借管理辦法》
整理:李小濤 來源:銀監會 瀏覽: 發布時間:2012-01-10
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從事同業拆借市場監督管理的行為依法接受監督并承擔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中國人民銀行省一級分支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
第五十二條 金融機構進行外匯同業拆借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并由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組織實施。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7年8月6日起施行,1990年3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業拆借管理試行辦法》同時廢止。其他有關同業拆借的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適用本辦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