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經典案例
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為進行技術改造,需更新一條自動化生產流水線,而該地區的某融資公司(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簡稱“B公司”)可以提供A公司所需要的生產線。根據A公司的具體要求,B公司的設備來源可以從兩個方面考慮:
從國外購進,該生產線的價值為1 200萬元,境內外運輸費和保險費、安裝調試費及稅金共計300萬元,與該生產線有關的境外借款利息為30萬元。
從國內購買同類生產線價格為1 228.5萬元(含增值稅),境內運輸費和安裝調試費30萬元,國內借款利息22.5萬元。
B公司也可以用兩種方式經營:
一是融資租賃。B公司與A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明確融資租賃價款為1 800萬元,租賃期為8年,A公司每年年初支付租金225萬元,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后,該生產線自動轉讓給A公司,轉讓價款為15萬元(殘值)。
二是經營租賃。B公司與A公司簽訂經營租賃合同,租期8年,租金總額1 530萬元,A公司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91.25萬元,租賃期滿,B公司收回設備。假定收回設備的可變現凈值為300萬元。
作為一家專業的融資租賃企業,B公司可從兩個方面進行籌劃(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稅率為5%,城建稅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為3%)。
方案一: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按營業稅“金融保險業”中的“融資租賃”稅目征收營業稅。
選擇從境外購買:
應繳納營業稅=[(1 800+15)-(1 200+300+30)]×5%=14.25(萬元)
應繳納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14.25×(7%+3%)=1.425(萬元)
按照現行稅法規定,對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的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應按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稅,對其他企業的融資租賃業務不征收印花稅。
應繳納印花稅=1 800×0.5/10 000=0.09(萬元)
所以B公司獲利是:
1 800+15-1 530-14.25-1.425-0.09=269.235(萬元)
選擇從境內購買:
應繳納營業稅=[(1 800+15)-(1 228.5+30+22.5)]×5%=26.7(萬元)
應繳納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26.7×(7%+3%)=2.67(萬元)
應繳納印花稅=1 800×0.5/10 000=0.09(萬元)
所以,B公司獲利是:
1 800+15-1 281-26-2.67-0.09=504.54(萬元)
因此,雖然境外購買設備的實際成本抵扣的營業額更多,還可以少繳一部分營業稅,但選擇從國內購買設備的綜合收益更高,權衡之下應選擇從國內購買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