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經典案例
方案二:從事經營租賃,按其營業額繳納營業稅,不得抵扣成本費用支出。
應繳納營業稅=1 530×5%=76.5(萬元)
應繳納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76.5×(7%+3%)=7.65(萬元)
由于租賃合同的印花稅率為1‰,所以應繳納印花稅=1 530/1 000=1.53(萬元)
B公司獲利是:1 530+300-1 281-76.5-7.65-1.53=462.12(萬元)
因此,B公司采用融資租賃方式從國內購買設備稅負更低,綜合收益更高。
通過案例點評:
租賃作為一種特殊的籌資方式,是指出租人以收取租金為條件,將其資產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的一種信用業務,主要用于設備和其他真實資產的融資。租賃可分為兩種形式:①經營性租賃(也稱服務租賃),即傳統的設備租賃,由出租企業購進設備、工具等,供用戶選擇使用,出租企業一般收取較高的租金。②融資性租賃(也稱金融租賃),這種形式在現代市場經濟中運用日益廣泛,是融通資金與融通物資相結合的特殊類型的籌資方式。出租企業對承租企業以提供類似信貸資金的方式,按承租企業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提供設備,以改善承租企業的生產能力和財務狀況。融資租賃具有以下特點:出租人在租賃期滿時將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承租人有優先承購權;租賃期不短于租賃資產有效經濟壽命的75%;最低租賃償付款的現值不低于租賃資產公平時價的90%。
租賃可以給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帶來利益。對承租人來說,一是只需按期支付租金便可得到所需設備使用權,不必為長期擁有機器設備墊支資金,避免了因短期資金集中支付而給企業資金周轉造成沖擊,以及資金被占用或經營不當時所要承擔的風險;二是承租企業支付的租金可以從成本中扣除,具有抵稅效應。對出租人來說,由于其擁有較為充裕的資金,從事租賃業務可以獲得租金收入,實現資本的增值。此外,當出租人與承租人同屬一個企業集團時,在不違反稅法規定的前提下,通過租賃可以直接、公開地將資產從一個企業租給另一企業,實現利潤、費用的轉移,最終達到整個集團稅負減輕的目的。
因此,租賃的稅務籌劃不單是承租企業要考慮的,對出租方來說也存在著因租賃方式不同,稅收負擔差異的比較、選擇,并通過稅務籌劃實現節稅的問題。
此外,根據現行稅法規定,對于融資業務而言,出租人既可以選擇從國外進口設備,也可以選擇購買國內設備。因為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利息支出可以在稅前扣除(無論是向境外金融機構借款,還是向境內金融和非金融機構借款),這就意味著出租人在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時擁有了更多的選擇權。但是,由于進貨渠道不同,其成本必然存在差異。出租方可以比較這兩種情況下所承擔實際成本總額的大小,從而選擇稅負更輕或綜合收益更高的方案。
與此同時,融資租賃應繳納營業稅的計稅依據是扣除成本費用后的凈收入,類似于所得稅的應稅所得額,而經營性租賃則不然。我國稅法規定,經營租賃應按營業稅“服務業”中的“租賃業”征收營業稅,其營業額為向對方收取的全部費用,包括價外收費,也就是說,不得扣除經營過程中的成本費用支出。因此,對于企業而言,選擇融資租賃還是經營租賃,其承擔的稅收負擔是不同的,企業可以對這兩種方式的稅收負擔和綜合收益進行比較,從而作出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