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金融租賃有限公司從業人員行為準則
整理:李小濤 來源:河北金租 瀏覽: 發布時間:2010-03-28
河北省金融租賃有限公司
從業人員行為準則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河北省金融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提高從業人員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維護公司信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和中國銀監會關于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的通知(銀監發【2009】12號)及《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從業人員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在崗人員,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公司聘用的其他人員。
第三條 公司從業人員從事租賃業務應遵守本準則。
第二章基本準則
第四條 從業人員應遵守國家相關法規規范,自覺接受并配合中國銀監會的監督與管理,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以及行業公認的職業道德和行為準則。自覺履行法律義務,維護國家利益和金融安全,拒絕洗錢,及時報告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
第六條 從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依照相應的業務規范和執業標準為客戶提供專業服務時,應當維護客戶和其他相關方的合法利益,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公司聲譽。
第七條 從業人員應保守國家秘密、公司商業秘密、客戶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對在執業過程中所獲得的未公開的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國家司法機關和政府監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取證的;
(二)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
第八條 從業人員應規范操作,認真執行上級指令。執行中如發現可能發生違章違紀行為,或可能導致風險時,應立即向上級報告或越級報告。
第九條 從業人員遇到利益沖突,應主動回避。辦理資信調查、租賃業務、項目評估、項目融資等業務的從業人員,在涉及親屬關系或利害關系人時,應主動提出回避。當無法避免時,應確保客戶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對待。
第十條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除了遵守第四條至第九條所列內容外,還應遵守以下職業操守。
一、認真執行國家方針政策,恪守職業道德,服從國家宏觀調控,維護大局。善于管理,公道正派,作風民主,堅持原則。履行社會責任。
二、忠實履行出租(受托)人責任和經營管理職責,組織制定科學發展戰略,科學決策,謹慎用權,防范風險,遠離職務犯罪。
三、以身作則,自覺遵守本準則并承擔組織本機構從業人員遵守本準則的責任。
四、知人善任,任人唯賢,關心員工職業生涯發展,培育團隊意識。
五、適度參與公共活動,遠離違法及不良行為,不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或輸送非法利益。
六、細化管理,重點監控,明確本機構關鍵崗位特殊職業操守并組織關鍵崗位從業人員遵守。
一、認真執行國家方針政策,恪守職業道德,服從國家宏觀調控,維護大局。善于管理,公道正派,作風民主,堅持原則。履行社會責任。
二、忠實履行出租(受托)人責任和經營管理職責,組織制定科學發展戰略,科學決策,謹慎用權,防范風險,遠離職務犯罪。
三、以身作則,自覺遵守本準則并承擔組織本機構從業人員遵守本準則的責任。
四、知人善任,任人唯賢,關心員工職業生涯發展,培育團隊意識。
五、適度參與公共活動,遠離違法及不良行為,不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或輸送非法利益。
六、細化管理,重點監控,明確本機構關鍵崗位特殊職業操守并組織關鍵崗位從業人員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