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金融租賃有限公司從業人員行為準則
整理:李小濤 來源:河北金租 瀏覽: 發布時間:2010-03-28
第三章禁止行為
第十一條 從業人員一般性禁止行為:
(一)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公司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二)從事與其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業務;
(三)貶損同行、虛假宣傳或以其它不正當競爭手段爭攬業務;
(四)接受利益相關方的賄賂或對其進行賄賂;
(五)各種泄密行為;
(六)從事與公司有利害關系的第二職業;
(七)中國銀監會、公司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融資部門從業人員特定禁止行為:
(一)吸收除股東以外的法人機構、社會團體和自然人的存款;
(二)同業拆入資金余額超過公司資本凈額的100%。
第十三條業務部門從業人員特定禁止行為:
(一)接受已設置任何抵押、權屬存在爭議或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財產或其所有權存在任何其他瑕疵的財產作為售后回租業務的標的物;
(二)租賃標的物屬于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其產權轉移必須到登記部門進行登記的財產類別的,未及時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財務部門從業人員特定禁止行為:
(一)挪用客戶租賃保證金;
(二)向主管和監督部門、中介機構提供虛假財務信息。
第四章實施與監督
第十五條公司人力資源部門依據本準則對除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從業人員行為準則納入人力資源管理范圍。
第十六條公司稽核部門經股東會授權后,依據本準則對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行為準則納入合規管理范圍。
第十七條公司對從業人員執行本準則的情況每半年進行一次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其崗位聘任、評獎評優、所在部門績效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公司黨支部、工會協助公司人力資源部門和稽核部門抓好本準則的落實,并負責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從業人員違反本準則,情節輕微,且沒有造成不良后果的,公司可酌情免除行政和經濟懲戒,但納入重點監管對象范圍。若出現再次違反本準則的情形,則給予加重懲戒。
第二十條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發揮領導帶頭作用,自覺遵守各項行為準則,并主動接受相關部門和員工監督。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準則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二條 本準則由公司人力資源部門負責解釋。
河北省金融租賃有限公司
201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