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
整理:李小濤 來源:銀監會 瀏覽: 發布時間:2011-01-10
第十六條 財務公司的開業申請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后,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頒發《金融許可證》并予以公告。財務公司憑《金融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方可開業。
第十七條 財務公司根據業務需要,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批準,可以在成員單位集中且業務量較大的地區設立分公司。
財務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由財務公司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授權其開展業務活動,其民事責任由財務公司承擔。
第十八條 財務公司根據業務管理需要,可以在成員單位比較集中的地區設立代表處,并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財務公司的代表處不得經營業務,只限于從事業務推介、客戶服務、債權催收以及信息的收集、反饋等相關工作。
第十九條 財務公司申請設立分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確屬業務發展和為成員單位提供財務管理服務需要;
(二)財務公司設立2年以上,且注冊資本金不低于3億元人民幣,資本充足率不低于10%;
(三)擬設立分公司所服務的成員單位不少于10家,且上述成員單位資產合計不低于10億元人民幣,或成員單位不足10家,但成員單位資產合計不低于20億元人民幣;
(四)財務公司經營狀況良好,且在2年內沒有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第二十條 財務公司的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營運資金;
(二)有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
(三)有健全的業務操作、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及問責制度;
(四)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 財務公司分公司的營運資金不得少于5000萬元人民幣。財務公司撥付各分公司的營運資金總計不得超過其注冊資本金的50%。
第二十二條 財務公司申請設立分公司,應當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以下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其內容包括擬設分公司的名稱、所在地、營運資金、業務范圍及服務對象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擬設分公司的業務量預測,所在地成員單位的生產經營狀況、資金流量分析以及中長期發展規劃等內容;
(三)符合第二十條規定的有關證明文件;
(四)財務公司董事會關于申請設立該分公司的決議以及對擬設分公司業務范圍授權的決議草案;
(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二十三條 經批準設立的財務公司分公司,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頒發《金融許可證》并予以公告,憑《金融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方可開業。
第二十四條 經批準設立的財務公司及其分公司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無正當理由6個月不開業或者開業后無正當理由連續停業6個月以上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吊銷其《金融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條 財務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使用《金融許可證》,禁止偽造、變造、轉讓、出租、出借《金融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財務公司的公司性質、組織形式及組織機構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第二十七條 財務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報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
(一) 變更名稱;
(二) 調整業務范圍;
(三) 變更注冊資本金;
(四) 變更股東或者調整股權結構;
(五) 修改章程;
(六) 更換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七) 變更營業場所;
(八)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財務
第十七條 財務公司根據業務需要,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批準,可以在成員單位集中且業務量較大的地區設立分公司。
財務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由財務公司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授權其開展業務活動,其民事責任由財務公司承擔。
第十八條 財務公司根據業務管理需要,可以在成員單位比較集中的地區設立代表處,并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財務公司的代表處不得經營業務,只限于從事業務推介、客戶服務、債權催收以及信息的收集、反饋等相關工作。
第十九條 財務公司申請設立分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確屬業務發展和為成員單位提供財務管理服務需要;
(二)財務公司設立2年以上,且注冊資本金不低于3億元人民幣,資本充足率不低于10%;
(三)擬設立分公司所服務的成員單位不少于10家,且上述成員單位資產合計不低于10億元人民幣,或成員單位不足10家,但成員單位資產合計不低于20億元人民幣;
(四)財務公司經營狀況良好,且在2年內沒有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第二十條 財務公司的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營運資金;
(二)有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任職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
(三)有健全的業務操作、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及問責制度;
(四)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 財務公司分公司的營運資金不得少于5000萬元人民幣。財務公司撥付各分公司的營運資金總計不得超過其注冊資本金的50%。
第二十二條 財務公司申請設立分公司,應當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以下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其內容包括擬設分公司的名稱、所在地、營運資金、業務范圍及服務對象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擬設分公司的業務量預測,所在地成員單位的生產經營狀況、資金流量分析以及中長期發展規劃等內容;
(三)符合第二十條規定的有關證明文件;
(四)財務公司董事會關于申請設立該分公司的決議以及對擬設分公司業務范圍授權的決議草案;
(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二十三條 經批準設立的財務公司分公司,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頒發《金融許可證》并予以公告,憑《金融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方可開業。
第二十四條 經批準設立的財務公司及其分公司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無正當理由6個月不開業或者開業后無正當理由連續停業6個月以上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吊銷其《金融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條 財務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使用《金融許可證》,禁止偽造、變造、轉讓、出租、出借《金融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 財務公司的公司性質、組織形式及組織機構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第二十七條 財務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當報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
(一) 變更名稱;
(二) 調整業務范圍;
(三) 變更注冊資本金;
(四) 變更股東或者調整股權結構;
(五) 修改章程;
(六) 更換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七) 變更營業場所;
(八)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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