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建立融資租賃登記制度的必要性--宋曉燕
抗第三人的效力,即經過登記的租賃物,將產生對抗效力,若承租人擅自將租賃物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將不能通過善意取得來獲得租賃物的所有權;而對于未經登記的租賃物,其融資租賃合同雖然有效但是不能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若滿足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仍可以通過善意取得而獲得租賃物的所有權。這樣一方面有利于保護出租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又可以使第三人知曉租賃物的權屬狀況,避免交易的風險,從而有利于保護交易的安全,同時也更好地平衡了出租人和第三人的利益。
筆者認為建立融資租賃登記制度具有以下意義:
1,有利于更好地保護出租人的所有權,降低交易的風險。
通過建立融資租賃登記制度并賦予其對抗效力,第三人將不能通過善意取得來取得對已登記的租賃物的所有權,這就有效地保護了出租人的合法權益,降低了出租人的交易風險。
2,便于第三人通過登記的公示,了解租賃物的權屬狀況,從而有利于增加信息的公開透明度和規范交易秩序,以使第三人按照符合社會要求的程序和方法進行交易從而避免交易的風險,有利于第三人作出正確的選擇,避免陷入法律困境,同時客觀上也使承租人對登記的租賃物件的擅自處分難以實現,這樣既維護了交易安全又有效緩和了善意取得制度對融資租賃交易的沖擊,更好地平衡了出租人與第三人的利益,有利于維護融資租賃交易秩序,有利于促進融資租賃交易健康、穩定、快速地發展。
因此,為更好地平衡出租人與第三人的利益,促進融資租賃業的發展,我國應建立融資租賃登記制度。
四、關于建立融資租賃登記制度的幾點建議
1,立法機關應通過修改物權法等上位法以及制定融資租賃法等相關法律來規定融資租賃登記制度,從而為建立融資租賃登記制度提供法律基礎,以使該制度的建立能夠有法可依。
2,利用已有的登記系統建立融資租賃登記機關。任何一個部門的設立都要考慮其社會成本的問題,建立融資租賃登記部門也不例外。考慮到目前我國已有機動車、船舶、民用航空器等動產的登記部門,生產設備、原材料等動產也可以在工商部門進行抵押登記,因此,我國已經有類似于物權登記的一個平臺,國家應在節約資源的基礎上,利用已有的登記系統建立融資租賃登記機關。
3,融資租賃登記應采自愿原則,并賦予其對抗效力。意思自治原則是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同時考慮到交易成本的問題,融資租賃的登記應當采取自愿原則,尊重當事人的意愿,而非采取強制原則,即融資租賃交易的當事人對是否進行融資租賃登記可以自行決定,通常來說,對于小額的融資租賃交易,當事人可以選擇不進行登記;而對于大額交易,租賃物具有取回價值,能夠補償租賃損失,能在二手市場處理的,當事人最好進行登記,一旦登記將產生對抗效力,在承租人未經出租人許可將租賃物轉讓給第三人的情況下,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將可以有效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