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融資租賃合同的相關問題淺析--陳寶姝
2、《通知》對船舶融資租賃的規定
20世紀80年代初,我國興起了以融資租賃為主要目的現代租賃業務,這項租賃業務可以被視為以傳統租賃為基礎,并賦予融資金融功能,由滿足承租人短期使用衍生為中長期融資服務的一種特殊的金融手段或工具。船舶行業以其自有的投資成本高、建造周期長、風險承擔重等特點,也在傳統的租賃模式之上逐步引進融資租賃結構,不僅解決了資金問題,同時也以各種方式分散了風險。船舶融資租賃作為一項行業融資租賃模式,除了同樣適用《合同法》等基本法律以及各個監管行業規定外,一直沒有特別的法律、規定或規章對其進行約束,直到2008年4月10日,交通運輸部辦公廳才出臺了《通知》,從行業監管的角度對我國國內的船舶融資租賃交易進行明文規定。
作為行業部門出臺的專門通知,《通知》并不像《合同法》那樣詳細規定國內船舶融資租賃的具體操作問題,而是概括了國內船舶融資租賃的總原則和標準,其中最主要地規定了(1)從事國內船舶融資租賃活動的承租人資格問題(“承租人應取得交通主管部門批準的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格”);(2)出租人若屬于“三資企業”的要求(“國內船舶融資租賃出租人的企業性質屬“三資企業”的,其外資比例不得高于50%,承租人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三資企業”的船舶從事國內水路運輸,應事先取得交通運輸部的批準”);(3)出租人與承租人進行船舶融資租賃交易需要的登記手續(“以融資租賃方式新建或購置的船舶,……,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按光船租賃關系辦理登記手續”);(4)以融資租賃方式新建或進口船舶或購置現有船舶從事國內水路運輸的不同具體規定(“以融資租賃方式在國內新建船舶或進口船舶投入國內水路運輸,應由承租人在建造或進口船舶前按有關規定向相應交通部門申請辦理新增運力手續,……,船舶建造或進口完畢,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憑新增運力批準文件或登記證書、船舶融資租賃合同及其他材料到海事管理機構辦理船舶有關登記手續,取得相關證書后,由船舶承租人辦理船舶營運手續”;“以融資租賃方式(承租人、出租人屬“三資企業”的除外)購置具有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格的現有船舶投入國內水路運輸的,按照我部有關規定不必事先辦理新增運力手續。船舶購置完成后,由出租人和承租人憑所購船舶的《船舶營業運輸證注銷登記證明書》原件、船舶融資租賃合同及其他材料到海事管理機構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取得相關證書后,由船舶承租人辦理船舶營運手續”)等。
需要特別提出的是,《通知》從主體資格問題上限制了我國從事國內船舶融資租賃的當事人,交通運輸部等相關部門至今也未對該等限制性規定作出合理解釋,從而導致國內一批外商獨資融資租賃公司無法作為出租人從事船舶融資租賃交易,因此目前開展船舶融資租賃業務的租賃公司多為內資租賃公司或銀監會批準的金融租賃公司。
二、售后回租是我國目前主要的船舶融資租賃模式
雖然我國的船舶租賃業起步較早,但作為新興的船舶融資租賃業卻只是在近幾年隨著整個融資租賃行業和國內航運業的蓬勃發展才應運而生并顯示出強大的生命力。在船舶航運業中,許多船舶承運人遵循固有的財產所有權概念,自行購置船舶以從事水路運輸,占用了大量的自有資金,限制了整個業務的擴張。因此隨著船舶航運業投資主體和投資方式的多元化,船舶承運人(&ldq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