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融資租賃合同的相關問題淺析--陳寶姝
2、明確船舶的起租日
起租日是融資租賃交易中租賃期限的起始日,也是租賃的開始日,即從該日起,出租人有權以租金的形式要求承租人支付相應費用(特殊約定的除外),因此,起租日對一項融資租賃交易而言尤為關鍵和重要。在船舶融資租賃交易中,由于船舶的特殊性,出租人與承租人更應盡量明確界定船舶的起租日,例如:如果是船舶交付起租,則需要明確交付是指船體交付還是船舶下水試驗交付,是光船交付還是船舶設備配置完整交付,以此避免因約定不清導致起租不明,影響整個船舶融資租賃交易的執(zhí)行。
另外,特別提示以出租人支付購買價款確定起租日的方式。出租人為避免墊款風險,可能會考慮安排以支付購買價款確定起租的交易結構,即在出租人向供應商支付部分或全部船舶購買價款后,船舶起租,承租人開始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盡管我國合同法沒有對融資租賃交易的起租進行明確規(guī)定,但從相關規(guī)定以及實際交易來看,融資租賃交易的基礎是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租賃物件,并應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占有使用。因此,在船舶融資租賃交易中,若當事人約定以出租人支付部分或全部購買價款后起租,一定要注意到在起租后,船舶不能交付的情況,否則承租人可能以未占有使用船舶為由抗辯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義務。一般而言,要解決上述問題,應保證承租人對船舶的最終占有使用,因此,出租人可以考慮在船舶起租后的一段合理時間內要求船舶必須交付,承租人向出租人簽發(fā)船舶交付證書,或者若船舶在一段合理時間內未能交付,出租人保留解除租賃合同并要求賠償?shù)臋嗬?/p>
3、船舶融資租賃合同的提前終止
與一般的設備融資租賃相同,船舶融資租賃交易中,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的選擇購買船舶,再將船舶出租給承租人使用以收取租金。出租人參與船舶融資租賃交易的實質是通過融物進行融資,并且以租金的形式從融資中獲取利潤,因此,為了保障出租人對承租人享有的按期收取租金的權利,通常約定一旦融資租賃合同簽署并生效后,承租人不得解除或終止融資租賃合同,除非取得出租人的同意,即融資租賃合同的不可解約性。
但對于租賃物為船舶的融資租賃交易,由于船舶價值的不穩(wěn)定性、承租人自身資金的周轉情況以及整個航運市場的變化等原因,承租人通常要求賦予其提前終止融資租賃合同的權利,以更靈活地利用船舶為其帶來經濟效益。對于船舶融資租賃合同的提前終止,主要存在以下幾個要點:
1)提前終止賠償金:如上所述,出租人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以獲得融資回報,如果承租人提前終止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則喪失了收取租金的權利,也即失去了參與融資租賃交易的真正意義,因此,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提前終止融資租賃合同的前提是承租人支付提前終止賠償金。實踐中,該等賠償金的計算方式多種多樣,但目的都是為了彌補出租人因融資租賃合同的提前終止而遭受的損失或費用,但畢竟提前終止不等同于承租人的違約事項,因此在計算該等賠償金時,通常不考慮承租人未付租金的利息等因素。當然,具體的賠償金計算方式應由出租人與承租人共同協(xié)商而定。
2)所有權轉移:如果承租人提前終止融資租賃合同,并按照約定向出租人支付了賠償金,則船舶的所有權將按屆時狀態(tài)自動轉移至承租人,承租人在船舶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義務全部解除,整個船舶融資租賃交易即終止。
3)融資租賃合同的繼續(xù)履行:如果承租人未能按照約定向出租人支付賠償金,從法律角度而言存在兩種情況:融資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承租人仍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約定支付租金;或者融資租賃合同終止,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