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用益物權在融資租賃業務中的運用--計飛、李聰方
結語
來源于交易創新的融資租賃業務,其發展更加離不開業務創新。動產用益物權融資租賃模式已經具備充分的理論支撐,對于正在面臨增值稅轉型困境的我國融資租賃行業,動產用益物權融資租賃模式的提出和探討,具有現實的迫切性;它的提出和探討,還有利于我們從一個全新的視角、審視現有的交易規則,開拓全新的服務領域,完善和促進融資租賃模式多元化發展方向。
推薦理由:
本文不是對融資租賃知識的基礎介紹和分析,而是把融資租賃和物權法中新出現的動產用益物權相結合進行新型融資租賃模式的探索。
正文中第一部分是對融資租賃業務中租賃物取得方式的重新認識,其中包括國際上對融資租賃的定義、國內對融資租賃定義的逐步演進以及融資租賃交易中出租人取得租賃物的方式三個關鍵點,介紹了《國際融資租賃公約》、《租賃示范法草案》、《魁北克民法典》、《韓國租賃業務條例》對融資租賃的定義以及國內融資租賃定義的發展;第二部分是動產用益物權概述,主要以《物權法》第四十條為基礎來展開敘述,包括動產用益物權屬于法定物權、動產用益物權的設立以及動產用益物權人對用益物的處分三個關鍵點;第三部分是動產用益物權租賃的融資交易模式探討,作者在本部分中通過具體分析動產用益物權的可行性,對這種新型模式進行了詳細介紹,說明了它對國防建設和降低企業融資成本的積極意義,并敘述了出租人權利的公示以及租賃物的取回;第四部分即結語。
本文在形式上邏輯清晰,環環相扣,論證明確,在內容上則在一定的深度上對動產用益物權融資租賃這一新型模式給予了現實中可行性分析和法律上的合法性分析,也指明了這種模式的優勢所在,對于我國的融資租賃業的發展有指導意義。另外,該篇論文可以繼續對這一模式更深層次的探討,例如因為出租人不是標的物的所有權人,那么標的物毀損滅失時應當如何解決一系列問題等等,因為模式新穎,所以應當有許多問題需要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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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參見《淺析融資租賃在軍事裝備建設中的運用》,作者:康 亮,屈延凱,楊建軍,載于《空軍軍事學術》雜志2007年第六期;
[ii] 加拿大其他九個省均適用英美法。
[iii] 參見《金融資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和《融資租賃法(草案送審稿)》對融資租賃的定義。
[iv] 詳見《運用租賃機制加快國防建設的建議》,作者:屈延凱。
[v] 詳見《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第9號)和《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