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轉型及與融資租賃公司稅收政策解讀、建議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本市《營業稅差額征稅管理辦法》的通知(滬地稅貨[2010]28號)第四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根據稅法規定可按差額征稅的,憑合法有效憑證,在計算營業額時扣除相關支付的款項后,按差額征稅。第五條 第四條所稱“合法有效憑證”,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憑證。按以下情況確定:(一)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該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征收范圍的,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二)支付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政府性基金,以開具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三)對納稅人由于破產、債務、資金等原因,法院或其他執法部門對其不動產或土地進行強制裁定抵償或法院委托拍賣行拍賣,且無法開具發票的,不動產購入方可將法院裁定書、法院調解書、契稅完稅憑證以及拍賣成交確認書視為合法有效的憑證。(四)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外匯支付憑證、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五)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第七條 納稅人應按規定建立并如實登記《營業稅營業額減除項目明細表》,按納稅歸屬期分類核算扣除項目金額。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扣除:(一)扣除憑證內容與實際發生情況不符或虛開的;(二)扣除項目金額核算不清的;(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融資租賃是其他情形之一,具體規定如下: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發《國務院關于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三、關于融資租賃業務營業額問題
納稅人經營融資租賃業務,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擔的貨物購入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安裝費、保險費等費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業營業稅計稅營業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83號)“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納稅人為購買出租貨物而發生的境外外匯借款利息支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業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514號)“對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無論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讓給承租方,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業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0〕909號)“對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準的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內資企業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同樣對待,按照融資租賃征收營業稅。因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業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514號)的有關規定,同樣適用于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準經營融資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