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轉型及與融資租賃公司稅收政策解讀、建議
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司劉磊文章:《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沒有售后租回專門的規定。一般來說,采用售后租回方式銷售商品的,收到款項應確認為負債;售價與資產原計稅基礎的差額,應當采用合理方式分攤,調整折舊或租金費用。有確鑿證明認定屬于經營租賃的售后租回交易是按公允價值達成的,銷售的商品應按售價確認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的規定:企業的資產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將相關資產的轉移作為視同銷售處理,在視同銷售處理時,對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導致售后租回很難不視同銷售,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②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融資租賃業維權見成果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后,又將該項資產從該融資租賃企業租回的行為。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并未完全轉移。
一、增值稅和營業稅
根據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于增值稅和營業稅征收范圍,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二、企業所得稅
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于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
三、融資租賃公司稅收政策解讀
(一)融資租賃流轉稅規定不同于企業所得稅
1. “相同概念”各稅種規定存在差異
各稅種因立法目的不同,相同概念的含義存在差異,諸如視同銷售、境內、核定征收、匯率等,多個稅種都有相關規定,但含義不同,下面以視同銷售為例說明如下:
(1)視同銷售各稅種規定
①契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財法字〔1997〕52號)第八條 土地、房屋權屬以下列方式轉移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征稅:(一)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二)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三)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四)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②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發生應稅行為:(一)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二)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筑物后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③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二)銷售代銷貨物;(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七)將自產、委托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