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轉型及與融資租賃公司稅收政策解讀、建議
(二)理解稅務部門“眼中”的融資租賃
1. 主要稅種對融資租賃規定角度
(1)營業稅(金融保險業)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 三、金融保險業
金融保險業,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
本稅目的征收范圍包括:金融、保險。
(一)金融
金融,是指經營貨幣資金融通活動的業務,包括貸款、融資租賃、金融商品轉讓、金融經紀業和其他金融業務。
2. 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設備租賃業務。即:出租人根據承租人所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購入設備租賃給承租人,合同期內設備所有權屬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擁有使用權,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權按殘值購入設備,以擁有設備的所有權。凡融資租賃,無論出租人是否將設備殘值銷售給承租人,均按本稅目征稅。
七、服務業
服務業,是指利用設備、工具、場所、信息或技能為社會提供服務的業務。
本稅目的征收范圍包括:代理業、旅店業、飲食業、旅游業、倉儲業、租賃業、廣告業、其他服務業。
(六)租賃業
租賃業,是指在約定的時間內將場地、房屋、物品、設備或設施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融資租賃,不按本稅目征稅。
(2)企業所得稅(金融保險業)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稅發〔2008〕30號:特殊行業、特殊類型的納稅人和一定規模以上的納稅人不適用本辦法。上述特定納稅人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明確。稅務總局日前下發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明確規定:銀行、信用社、小額貸款、保險、證券、期貨、信托投資、金融資產管理、融資租賃、擔保、財務、典當等金融企業為國稅發[2008]30號文件第三條第二款所稱“特定納稅人”。
(3)房產稅(分期付款購買房屋-融通資金、購買)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徽省若干房產稅業務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3〕368號)二、對于融資租賃房屋的情況,由于租賃費包括購進房屋的價款、手續費、借款利息等,與一般房屋出租的“租金”內涵不同,且租賃期滿后,當承擔方償還最后一筆租賃費時,房屋產權要轉移到承租方,這實際上是一種變相的分期付款購買固定資產的形式,所以在計征房產稅時應以房產余值計算征收。至于租賃期內房產稅的納稅人,可由你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三、關于融資租賃房產的房產稅問題:融資租賃的房產,由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合同未約定開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
(4)印花稅(借款合同-融通資金)
《國家稅務局關于對借款合同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1988)國稅地字第30號)四、關于對融資租賃合同的貼花問題。銀行及其金融機構經營的融資租賃業務,是一種以融物方式達到融資目的的業務,實際上是分期償還的固定資金借款。因此,對融資租賃合同,可據合同所載的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貼花。
2. 征管實踐角度
(1)稅務部門對稅收政策使用有利于融資租賃公司
在征稅實踐中,有些地方的稅務部門嚴格按國稅函【2000】514號的通知中的規定,對經批準的融資租賃公司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無論租賃的貨物的所有權是否轉讓給承租方,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納稅稅基按2003年1月15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明確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外經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