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轉型及與融資租賃公司稅收政策解讀、建議
(2)稅務部門對稅收政策使用不利于融資租賃公司
但也有些地方的稅務局對經批準的融資租賃公司開展的租賃期滿不轉移所有權的融資租賃業務,即:交易形式符合合同法對融資租賃的界定,交易條件符合會計上稱為經營租賃的業務,以通知中按經濟實質對融資租賃的區分為依據,按營業稅稅目中租賃業的稅目征收租金全額的5%的營業稅。
3. 簡評
(1)融資租賃稅收規定角度-立法層面
立法本意是鼓勵融資租賃行業發展的,政策細節沒有考慮融資租賃行業特點,不符合租賃業的實際。
①將融資租賃理解為特殊行業-金融服務業,具體體現在營業稅、印花稅、企業所得稅的具體規定。國家財稅部門對融資租賃公司的理解是正確的。
②所有權是否轉移各稅種要求不一致
融資租賃物件物權(所有權)特殊性,融資租賃公司處分權,承租人占用、使用、收益等權利。
其他公司不轉移所有權給承租人,征收營業稅。融資租賃公司與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與否無關。購置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投資抵免優惠,條件為期末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說明國家稅務總局流轉稅司、企業所得稅司對融資租賃公司業務理解水平不一致,流轉稅司理解更到位。對企業所得稅具體完善建議見“六、我國融資租賃行業快速發展需要爭取的財稅政策”。
(2)稅收征管實踐映射問題-執法層面
有些地方稅務人員完全不顧此類交易與租賃業稅目規定的交易特點的根本不同。錯誤適用融資租賃稅收政策,嚴重限制和阻礙了最受客戶歡迎、市場最需要的如飛機、輪船、電訊、醫療、工程機械等大型設備的此類經營租賃業務的規范開展。更不利于制造生產企業調整資產負債結構,不利于和各類流通和服務企業運用此種業務模式,實現規模化、專業化連鎖經營。不利于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反映執行層面稅務人員素質差距大,提醒融資租賃行業應加大與國家財稅部門溝通,呼吁總局急需出臺融資租賃具體稅收政策,防止基層稅務人員誤解,加大融資租賃公司稅負,以便于行業快速發展。
四、我國融資租賃行業快速發展需要爭取的財稅政策
稅收立法精神將融資租賃公司看成是金融業是正確的,但操作層面“政策”沒有考慮為“融物”而“融資”的融資租賃交易特點,應進一步與總局溝通理解交易特點,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是協會及業界溝通結果,進一步爭取以下政策:
(一)承租人增值稅進項稅抵扣
企業通過融資租賃方式取得設備,不論租賃期滿是否轉讓所有權,供應商可將增值稅票直接開給承租人,承租人進項稅額應予抵扣。租期內,承租人退回租賃物,其抵扣額按退貨的相關規定做相應沖回。
(二)營業稅
1. 融資租賃公司抵扣營業稅憑證
對直接融資租賃、售后租回等業務,爭取銀行等金融機構辦理類似業務的同等待遇,游說財稅部門,爭取增值稅票復印件(加蓋承租人財務公章)、合同或資金支付票據等可以作為抵扣營業書憑證。
2. 取消殘值銷售變為“租賃余值”
融資租賃交易中,從來沒有出租人把租賃物件銷售給承租人,也沒有承租人把租賃物件銷售給出租人(包括所謂的“出售回租”)。經營租賃才有租賃物件所有權是否轉移的問題,轉移的依據是“租賃余值”。文件所指的“殘值”應該是現在所說的“租賃余值”,這是一個未融資額的概念,不是租賃物件本身的殘值概念。
(三)企業所得稅
1. 投資抵免優惠政策
為推動我國節能、環保、安全等產業的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