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轉型及與融資租賃公司稅收政策解讀、建議
2. 債權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
目前,國家財稅部門針對保險、銀行、證劵、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等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融資租賃公司實質是金融保險業,應爭取類似的政策。
(四)印花稅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所容納的列名合同,融資租賃被棑在第十四章融資租賃就一個合同 ,就是融資租賃合同。其他相關合同都是融資租賃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一個條款變更,要得到所有當事人同意,否則整個合同為失效合同。若按照立法部門的解釋,說融資租賃是兩個合同(購貨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三方當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賣人)的合同。按照這樣的說法,租賃公司在操作過程中,融資租賃不僅是二個合同三方當事人,而是多個合同多方當事人。除了融資租賃合同外,還有可能涉及到買賣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托合同等,還不包括擔保合同、保險合同、公證文書等非列名合同。稅務部門把他當一個合同來征?還是多個合同來征?建議稅法明確租賃公司只交融資租賃合同的印花稅。
(五)會計處理
融資租賃公司實質為金融機構,應該有與銀行同等稅收政策環境,如銀行貸款,增值稅票可以由供應方直接開具給取得方,企業采用融資租賃方式取得設備,理應可以從供應商處取得增值稅票。會計處理憑據應與銀行做賬方法類似,銀行固定資產貸款如何做賬,融資租賃公司就如何做賬。出租方可依據貨款支付單據或增值稅票復印件記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