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融資租賃登記制度的法律思考--高圣平
而在加拿大魁北克省,相關制度的設計頗具特色。《魁北克民法典》沒有重新審視融資租賃交易的性質,其認為,是否將其界定為動產擔保并不重要,公示其內容以維護交易安全才是最重要的,由此,《魁北克民法典》將融資租賃規定于債篇,但融資租賃的登記和擔保物權登記一樣規定于權利公示篇。這樣,一則避免了對融資租賃性質的爭議,二則起到了明晰權屬狀況、維護交易安全的作用。
我國在融資租賃登記制度設計時應當著力考量的已不是融資租賃的性質,因為我國《合同法》已設專章對其作了專門規范,而是登記制度的構建。由于我國相關配套制度的缺失,美國法上所采行的方法在我國未必可行,相反,加拿大魁北克省的相關制度設計倒是給了我們一些有益的啟示。該省奉行大陸法傳統,與我國并無區別。其整合大陸法制度與英美法制度的經驗無疑是我們應當珍視的。在民法典中設專篇規定權利的公示制度,將權利系屬物權抑或債權的爭議置于腦后,只要其認為某權利應當予以公示,即適用該篇的相應規則,此點在我們設計融資租賃登記制度時尤為重要。
三、融資租賃登記的制度框架
我國物權法(草案)對不動產登記作為較為詳細、妥適的規定,但對動產登記卻付之闕如。雖然草案中亦規定了動產抵押登記、質權登記的效力和登記機關(仍采各機關各別登記的方法)等,但對于其他登記事項未作規定,不能不說是一大遺憾。
可能是基于對融資租賃制度的認識以及融資租賃法立法工作已經啟動,物權法草案中對融資租賃中的登記問題未作規定。在融資租賃法立法討論過程中,多數學者認為融資租賃登記問題應當由物權法規定或由專門立法解決。本文作者認為,承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的登記屬物權登記范疇,立法規劃中不動產登記法亦不能涵蓋動產登記的問題,物權法應對此作出相關規定。[15]
建立融資租賃登記制度的基本宗旨在于維護交易安全。與此同時,該制度的設計應當合理,盡量降低登記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基于此,融資租賃登記制度的建立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一)在登記生效主義與登記對抗主義之間,采納登記對抗主義
登記生效主義,是指物權的設定以登記為發生效力的要件,換言之,未經登記,物權不僅不能對抗第三人,而且在當事人之間也無約束力,登記對抗主義,是指物權依當事人間的合意即設定,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易言之,當事人間依合意成立物權后,對于第三人而言,未經登記者并非無效,只是當事人不能主張其有效。
登記對抗主義本于私法自治的理念,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由,一方面使融資租賃交易容易設定,方便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維持了交易上的便捷;另一方面,當事人可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申請登記,以維持出租人權利的對抗力,同時,對于已登記者,第三人可通過查閱登記簿而明了租賃物的實際權利狀況,由此維護交易安全。
若融資租賃未為登記,則出租人的權利不得對抗第三人,這似乎對出租人不利,但是,出租人不要求登記是自己選擇的結果。由此可見,登記對抗主義既蘊含了私法自治的精神,又為出租人提供了足以保護自身利益的手段,同時又不至于使第三人遭受無辜損害,對各方利益的保護可謂相當周到。《美國統一商法典》第九編、《魁北克民法典》即采取登記對抗主義。我國物權法草案對動產抵押統一采取登記對抗主義,本文作者對此表示贊同,對融資租賃登記的效力亦應作同樣規定。動產的流動性決定了動產物權的變動以交付為公示方法,若動產物權的變動以登記為公示方法,且以登記為必要,不符合現實生活的要求,將嚴重妨礙動產的流動便利,并增加融資租賃交易的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