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融資租賃登記制度的法律思考--高圣平
整理:李小濤 來源:互聯網 瀏覽: 發布時間:2012-02-08
,有斐閣,昭和63年,第233頁。轉引自許明月:《抵押權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221頁。
[23] 參見張龍文:“論登記請求權”,載鄭玉波主編:《民法物權論文選輯》,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84年,第98頁。
[24] 崔建遠等:《中國房地產法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1995年,第266頁。
[25] 參見王利明:“試論我國不動產登記制度的完善(下)”,《求索》,2001年,第6期。
[26] 參見黃輝:“中國不動產登記制度的立法思考”,《北京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第17卷第3期。
[27] 孫憲忠:《德國物權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144頁。
[28] 參見姜明安主編:《行政法學》,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202~203頁。
[29] 參見梁慧星主編:《中國物權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204頁。
[30] 參見前引[26]。
[31] 實踐中即有登記機關承擔870萬元賠償責任的事例。參見《南方周末》2003年7月10日第A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