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融資租賃登記制度的法律思考--高圣平
第二,登記機關無權對租賃物的權屬和價值進行實質審查。就租賃設定租賃權益達成融資租賃合同本是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事情,本著我國《合同法》所體現的私法自治理念,登記機關無權對之進行干預。對租賃物權屬關系的查明和租賃物價值的判斷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簽訂融資租賃合同之前必須考慮的事情。作為一個“理性人”,出租人在與承租人訂立融資租賃合同之前,必然要考慮該租賃物是否為出租人所有或有權處分,其價值若何。登記只起公示作用,是基于出租人權利的物權性(對世性)而在法律上要求,出租人權利欲取得對世效力必須將其內容讓第三人知道,以保護第三人的權益。因此登記機關只是通過一定的程序將既存的權利的內容(事實狀態)予以記載并予公示,登記機關并不是融資租賃合同的當事人,不應當介入融資租賃合同關系中去審查租賃物的權屬關系和價值。
第三,從經濟效益和行政效率的角度,登記機關實行實質審查制度不足取。奉行實行審查制度必然使登記機關的審查費用居高不下,最終這些審查費用仍要由當事人承擔(主要由承租人承擔),加上登記機關、當事人為審查和配合審查所付出的人力成本和時間成本,使得承租人融資的成本急劇增加,人為地設置了市場調配資源機制的障礙,由此可見,實質審查制度與經濟效益原則不符。
同時,登記機關的實質審查耗時過長,而且,現實中動產種類繁雜,數量龐大,每件登記都要實行全面的實質審查,對登記機關而言,不僅是不可能的,而且與行政效率原則不合。行政程序的效率原則要求行政程序中應盡量減少不必要的環節、手續,以提高行政程序各個環節的運轉速度。[28]采取實質審查制度,其運轉速度可想而知。
第四,從登記錯誤、遺漏、虛偽的賠償責任的角度,登記機關實行實質審查制度不足取。實行實質審查制度,登記機關如因審查疏忽,使登記的權利與該權利的現狀不一致,即應承擔賠償責任。比較法上,登記如有錯誤、遺漏、虛偽而致權利人于損害時,在德國登記制中,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在托倫斯登記制中,由登記機關自己設置的賠償基金承擔賠償責任。[29]如此,實質審查制度對于登記機關而言將是一個沉重的負擔,對登記機關的人員素質和辦公條件有相當高的要求。[30]目前,我國登記機關收取千分之幾或萬分之幾的登記費,卻要承擔如此重的責任,如果登記人員沒有較強的業務能力以保證登記質量的話,登記機關不僅可能訴訟纏身,而且恐怕還會有“滅頂之災”。[31]
推薦理由:
本文內容分為三部分,一是建立融資租賃登記制度的必要性,二是比較法上的融資租賃登記制度,三是融資租賃登記的制度框架。
優點:
形式上,條理清晰,邏輯合理,論證充分;內容上,有一個明確的中心論點,即融資租賃的登記制度,論據很充分,采用了比較法的方式,介紹了美國和加拿大魁北克的登記制度并進行了自己的分析和評價,做到了有理有據有節。另外,本文的作者還提出了具有現實操作性的制度設計,對規范我國的融資租賃登記具有一定的啟發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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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講師,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兼職研究人員。本文系作者提交第三屆中國租賃業論壇暨中國融資租賃稅收政策研討會的